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榆林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精神,规范榆林学院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榆林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试行)》经榆林学院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试行)》
榆林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榆林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用户上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用户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榆林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榆林学院校园网包括校本部,各校区,校属基地等被校园网覆盖的所有区域。主要服务于各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是校园内的广大师生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 用户指学生用户,教师用户,外来人员,学校临时人员用户(和学校人事处签有临时用工合同的人员),其他用户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针对校园网及其所有使用校园网的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是由“榆林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学校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内部网络。
第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网络设备由学校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七条 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账户的用户必须提供真实姓名,经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核准后方可登记开通,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学生用户对网络信息中心所分配的账户或IP,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校园网所拥有的账户、IP地址及网络接入设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有损道德规范以及网络安全法规定禁止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网络安全法规定禁止的内容的信息。
第十条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生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用户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不得使用校园网以外的网络出口私设专线、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违反校规的上网行为。
第十二条 收费用户不得盗用他人账号,一经发现将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且按照规定补交盗用他人账号的网费,且一年内不得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十三条 免费用户应该保证自己的账号专人专用,严禁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因账号私自转由他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随时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
2.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4.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5.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学生用户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用户,网络信息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